(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大会部分修改,2014年4月22日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本团体(以下简称本会)名称:嵊泗县慈善总会。英文译名:SHENGSI CHARITY FEDERATION (缩写SSCF)。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、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县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依法登记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扬公道主义精神,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,开展多种形式的劳捐和社会救助工作,发挥社会保障中的补充作用,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。
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嵊泗县民政局,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接受中华慈善总会和省、市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菜圃路12号4楼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募集善款。多渠道、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;
(二)赈灾救济。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工作;接收、分配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;
(三)慈善救助。开展扶贫济困和安老、抚孤、助残、助医、助学等各项慈善救助活动;
(四)公益援助。资助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,推动我县科技、文化、教育、卫生、老龄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;
(五)开展合作与交流。开展同国内外及港、澳、台地区慈善团体、友好人士的交流与合作;协助海内外人士、企业及各种机构在本县兴办慈善事业;加强与县内各团体的往来与沟通;
(六)经依法批准和登记兴办与本会宗旨、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,筹措慈善资金;
(七)开展慈善宣传,营造慈善氛围,增强企业和民众慈善意识;
(八)开展慈善义工活动。组织志愿者队伍,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工活动;
(九)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各界人士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意见、要求和建议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本会会员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三)热心慈善事业,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。
为本会成立作出贡献的创始会员(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)授予“终身荣誉会员”称号;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,可授予“荣誉会员”称号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四)获得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,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;
(四)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个人会员调离或迁出本县、单位会员的单位终止,其会员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慈善资金状况的报告;
(四)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审查和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慈善资金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决定本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审议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慈善资金状况及计划报告;审议通过各项决议、决定;
(九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一)聘请首席顾问、顾问,名誉会长、副会长;授予荣誉会长、副会长和荣誉会员称号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单位理事出席理事会议采用席位制办法,由单位委派一名负责人出席会议,履行理事职权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。会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:
(一)贯彻执行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决议;
(二)做好年度工作总结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方案,向理事会报告;
(三)确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和理事、副会长、正、副秘书长增补、调整人选,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;
(四)确定聘请或授予荣(名)誉会长、副会长、会员和顾问人选,提请理事会决定;
(五)制定本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;
(六)决定本会机关内部机构设置、调整和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聘任、解除;
(七)决定应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、驻会副会长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组成。会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,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。会长办公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。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依法科学决策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一名,任期五年,可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的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任职。设首席顾问、顾问若干名,实行聘任制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 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调离本县时,其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职务自行免去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如因特殊情况需其他副会长、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,由会长决定,报县民政局审查并经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决议、决定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、报表、合同、协议;
(四)审批慈善资金支出、项目资助和救助申请等;
(五)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;
(六)决定应由会长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会机关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提交会长会议讨论;
(四)决定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人选,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;
(五)做好理事会议、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和本会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。
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
(一)会费收入;
(二)捐赠收入;
(三)政府补助收入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慈善资金按“量入为出、专款专用”的原则使用,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:
(一)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;
(二)兴办和资助社会公益福利事业;
(三)筹资、宣传等工作活动经费和必要的人员经费(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〔2006〕122号文件精神,在创始基金利息收入中安排);
(四)其他必要的合理支出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、出纳不得相互兼任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;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。接收捐赠、实施救助、审计结果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资金监理制度,理事会设立慈善资金监理小组,监督慈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重要资助项目运作情况。
第三十九条 本会行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与慈善资金分开核算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县民政局审查同意,报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县民政局和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本会慈善资金监理小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2月17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;2009年4月10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大会第一次修改;2013年4月22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三次会员大会第二次修改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