嵊泗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、使用、管理办法
(2015年3月31日嵊泗县慈善总会三届二次会议部分修改通过)
日期:2019-11-27 来源:
慈善资金募集
第二条 本会慈善资金的主要来源。
(一) 会费。
(二) 县内外单位、团体及个人捐赠。
(三) 政府资助。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。
(五) 慈善资金增值收入。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原则。坚持自愿捐赠、量力而行、尽力而为的原则。
第四条 慈善资金的募集方式或途径。接受县内外单位、团体和个人主动捐赠,通过开展“慈善一日捐”、“慈善一元捐”、义卖、义演、“冠名慈善基金”等各种慈善募捐活动,向社会募集慈善资金。
第五条 慈善捐赠的受理。本会办公室负责捐赠接受工作,捐赠数额较大的,可根据捐赠者意愿,协商举行捐赠仪式。
第六条 捐赠荣誉。根据捐赠金额大小,分别对捐赠者实行赠送慈善赠捐纪念卡、信函答谢、颁发荣誉证书(或铜牌),授予荣誉称号、安排担任本会领导职务或名誉职务等。
慈善资金使用
第七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原则
(一) 量入为出原则。根据募集资金数额和上年资金结余情况,编制年度支出预算,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。无特殊情况发生,不突破年度预算安排。
(二) 专款专用原则。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助或资助项目和款项,按预算执行,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,为赈灾或公益事业等定向募集的捐赠,必须用于赈灾等定向救助或公益事业,不得挪作他用;捐赠者的专项捐款,必须根据捐赠者意愿使用,不得移作他用。
第八条 慈善资金的使用范围
(一) 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慈善救助活动。
(二) 兴办和资助社会福利事业和公益事业。
(三) 按照捐赠者意愿所实施的慈善项目。
(四) 本会宣传和活动经费(不包括行政工作经费)。
第九条 慈善资金的分配
(一) 本会筹建期间和运行多年募集到的善款,全部列为本会慈善资金。
(二) 本会运行十年来每年募集到的善款(不含定向捐赠)30%充入本会慈善资金母金,其余70%列入当年或次年预算,用于慈善救助和其他慈善事业。
(三) 本会筹建期间和运行后募集的慈善资金(含母金)的增值部分,60%充作本会宣传和活动经费,其余40%充入慈善资金,列入当年或次年预算。
慈善资金的管理
第十条 财务管理
(一) 慈善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,开设独立银行帐户,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。
(二) 本会设置现金日记帐、银行日记帐、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,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薄(如捐赠实物帐)。
(三) 按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会计科目、资金来源类科目、资金运用类科目、资金结存类科目,不得随意变动。
(四) 每月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、支出明细表、年终编制收支总表,上报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有关部门。
(五)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,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
(一) 凡收到捐赠、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,必须开具合法有效收据给捐赠、义举单位或个人,并及时将现金、支票缴开户银行入帐,现金一般不得过夜。
(二) 接受的外汇捐赠款,应当全部售给指定外汇管理银行。
(三) 慈善资金通过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家债券保值增值,不得用于抵押、借贷、炒股、投资等。
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
(一) 由总会办公室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慈善资金的募集和使用预算计划,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办公室组织实施。
(二) 属于预算计划内的慈善救助活动和慈善事业(项目)所需经费,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、秘书长审批。
(三) 因突发性救急需要,一次性安排资金在1万元(含1万元)以上或资助预算计划外项目的,须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,会长审批;在2万元(含2万元)以上的,需经理事会讨论审定,由会长审批。
(四) 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为救灾开展募捐所募集的款物,统一交由民政部门或县政府指定部门分配、调拨。
(五) 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,不得挪作他用。
(六) 为扩大慈善公益事业辐射面,对有收益的社会福利事业可进行有偿资助。总会有权对接受资助者使用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,如发现不按协议规定使用资金,本会有权减少、停止或收回资助的资金。
第十三条 票据管理
(一) 出纳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和现金支票,必须妥善保管,并做好辅助记录,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,以便备查。
(二) 现金支票只限于出纳须用备用金及本会直接发放救助资金使用。
(三) 会计、出纳购置、领取收据,必须作好连号登记和领用登记,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,不得随意销毁。
第十四条 监督
(一) 慈善资金的募集、使用,接受慈善资金监理小组监督,每年审计一次,并将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布,接受民政、财政、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。
(二)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,对于捐赠人的查询,工作人员应当如实答复。
(三) 对截留、挪用、贪污捐赠款的,要严肃查究当事人责任,情节严重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。
第十五条 县慈善总会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,与慈善资金分别核算。
第十六条 附则
(一) 本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经2014年7月30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部分修改通过。
(二) 根据本会《章程》和本《办法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,另行制定《嵊泗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》。
(三) 本办法由三届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本办法修改需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