嵊泗县慈善总会慈善救助实施办法
(2015年3月31日嵊泗县慈善总会三届二次会议部分修改通过)
日期:2019-11-27 来源:第二条 救助资金来源
(一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本年度预算救助资金。
(二) 捐赠人用于慈善救助的定向捐赠款。
第三条 救助范围
(一)“三无”(无劳动能力、无法定赡养人、无经济来源)人员家庭中的特困户。
(二)低保家庭中的特困户。
(三)残疾人家庭中的特困户。
(四)白血病、肾衰竭(含尿毒症透析、换肾)、癌症、艾滋病、精神病等特殊病人家庭中的特困户。
(五)面临失学学生家庭中的特困户。
(六)“复明行动”、“行走工程”、“助听工程”等慈善救助行动。
(七)因自然灾害、突发性事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特困户。
(八)因经济困难或自然灾害而影响工作正常运行,或事业发展严重受阻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(单位)。
(九)在突发性事件中见义勇为,为国家、人民身负重伤或牺牲,家境贫困的。
第四条 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
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支出预算计划,提出本年度具体救助范围(对象)和人数,并通知有关乡镇、社区和单位提供情况。
(一)被列入救助范围(对象)的特困户申请困难救助、子女求学救助、特殊病人医疗救助、“复明行动”、“行走工程”、“助听工程”救助的,按以下程序办理:
1、乡镇、社区(村)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(申请表由本会统一印制,下同),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,经户籍所在地社区(村)民委员会调查核实,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,报县慈善总会审批。
2、县级机关单位、乡镇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工作单位调查核实,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报县慈善总会审批。
3、企业(含民营、个私企业、个体工商户)、事业单位职工(从业人员)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,经所在工作单位(行业协会分会)调查核实,主管部门(行业协会)审核同意,报县慈善总会审批。
上述申请:(一)家庭如困难情况同时符合本《办法》第三条所列两种以上情况时,只限选择申请其中一种。
(二)被列入资助范围(对象)的社会公益福利机构(单位)申请资助,由公益福利机构(单位)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,报县慈善总会审批。
(三)如突发性事件需在预算计划外救助的,按《嵊泗县慈善总会慈善资金募集、使用、管理办法》第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五条 救助标准
(一)生活困难救助: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---2000元。
(二)医疗费救助(只限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款所列特殊病人):自负医疗费当年在3万元以上的,一次性救助2000元至4000元。
(三)求学救助:小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;初中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;高中生(含职高、技校、中专)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;大学生(含大专)入学当年一次性补助3000元。
(四)公益福利机构(单位)资助:根据当年慈善资金收支情况,经理事会议讨论确定资助金额。
(五)“复明行动”、“行走工程”、“助听工程”救助金额按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年度预算数执行。
以上救助标准,根据慈善资金募集情况作适当调整。办理时间要求在七个工作日完成。
第六条 救助款发放
县慈善总会办公室根据有关乡镇、部门上报的要求救助的材料,认真进行审查核实,并提出救助的金额,报总会秘书长,经秘书长进一步核实后报会长审批。对5000元以下的救助,由会长审批;5000元以上的救助,由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审批。
对乡镇政府核实上报并经总会会长批准给予救助的家庭,救助款由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财务以转帐结算方式划拨到所在乡镇,通过所在乡镇政府发放到户到人;其他救助家庭由县慈善总会直接发放到户到人,并书面告知审核上报的主管部门(行业协会)。
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12月17 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经2014年7月30日嵊泗县慈善总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部分修改后表决通过。
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三届理事会负责解释。本实施办法修改需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