发展慈善事业 共创和谐嵊泗 嵊泗 · 慈善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总会介绍 > 总会制度

嵊泗县慈善总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暂行办法

(2011年7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) 

日期:2019-11-27 来源:
0

  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,鼓励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,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,根据《嵊泗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根据捐赠者(单位)的贡献大小,可分别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单位”、“奉献爱心荣誉单位”、“奉献爱心先进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,真情助善金奖、银奖、铜奖或先进个人称号;个人捐赠,可分别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、“奉献爱心功勋个人”“奉献爱心荣誉个人”和“奉献爱心先进个人”的称号。

  第三条 凡捐款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授予“荣誉会长”称号;凡个人捐款在20万元及以上者,可授予“荣誉会长”称号。

  第四条 凡捐款在50万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荣誉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荣誉副会长”称号;凡个人捐款在1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荣誉副会长”称号。

  第五条 凡捐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先进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金奖”;凡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个人”称号。

  第六条 凡捐款在5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银奖”;凡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荣誉个人”称号。

  第七条 凡捐款在3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铜奖”;凡个人一次性捐款在3000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
  第八条 凡捐款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
  第九条 对引荐善捐成绩显著者,凡引捐款在5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本会“荣誉会长”;2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本会“荣誉副会长”;引捐1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功勋个人”;引捐5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荣誉个人”;引捐1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先进个人”。
  第十条
 本办法自2011年7月28日起试行。

单位地址: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海滨中路239号 嵊泗县慈善总会版权所有

联系电话:0580-5085780 传真电话:0580-5085780

浙ICP备 19047286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