嵊泗县慈善总会关于授予荣誉称号暂行办法
(2011年7月28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三次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)
日期:2019-11-27 来源:第一条 为表彰先进,鼓励为慈善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,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,根据《嵊泗县慈善总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根据捐赠者(单位)的贡献大小,可分别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单位”、“奉献爱心荣誉单位”、“奉献爱心先进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,真情助善金奖、银奖、铜奖或先进个人称号;个人捐赠,可分别授予荣誉会长、荣誉副会长、“奉献爱心功勋个人”“奉献爱心荣誉个人”和“奉献爱心先进个人”的称号。
第三条 凡捐款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授予“荣誉会长”称号;凡个人捐款在20万元及以上者,可授予“荣誉会长”称号。
第四条 凡捐款在50万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荣誉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荣誉副会长”称号;凡个人捐款在1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荣誉副会长”称号。
第五条 凡捐款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先进单位”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金奖”;凡个人捐款5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功勋个人”称号。
第六条 凡捐款在5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银奖”;凡个人捐款1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荣誉个人”称号。
第七条 凡捐款在3万元及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铜奖”;凡个人一次性捐款在3000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奉献爱心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第八条 凡捐款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,其法人代表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先进个人”称号。
第九条 对引荐善捐成绩显著者,凡引捐款在5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本会“荣誉会长”;2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本会“荣誉副会长”;引捐10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功勋个人”;引捐5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荣誉个人”;引捐1万元以上者,可授予“真情助善先进个人”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28日起试行。